儘管有人出面反對,法案還是通過了。過沒多久,山缪‧克雷德威爾(Samuel Caldwell)和摩斯‧貝卡(Moses Baca)成為因為販售和持有大麻而被正式定罪的受刑人。貝卡坐牢18個月之後出獄,而克雷德威爾在萊溫芙絲感化院服了長達四年的勞役。雖然法案本身並不認定持有或使用大麻是違法行為,但是法條卻明定對違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兩千美元(折合現在幣值約兩萬美元)以下的罰款。
時間來到1967年,詹森總統對1937年大麻稅法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法案並沒有帶來豐厚的稅收,也沒有讓大麻交易真正公開透明,因為只有少數民眾會依法登記他們手中的大麻。大麻稅法案實際上已經成為唯一會制裁販售、取得或持有大麻民眾的刑法 。大麻稅法的部分條文在1969年利里抗告美國政府案(Leary v. United States)後被宣判違憲。因為要求承買方出具稅務文件的條文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當時國會並不滿意該案的判決,隨後就立法通過管制物品法做為1970認知藥物濫用防治和管制法的第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