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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人出面反對,法案還是通過了。過沒多久,山缪‧克雷德威爾(Samuel Caldwell)和摩斯‧貝卡(Moses Baca)成為因為販售和持有大麻而被正式定罪的受刑人。貝卡坐牢18個月之後出獄,而克雷德威爾在萊溫芙絲感化院服了長達四年的勞役。雖然法案本身並不認定持有或使用大麻是違法行為,但是法條卻明定對違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兩千美元(折合現在幣值約兩萬美元)以下的罰款。

 

時間來到1967年,詹森總統對1937年大麻稅法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法案並沒有帶來豐厚的稅收,也沒有讓大麻交易真正公開透明,因為只有少數民眾會依法登記他們手中的大麻。大麻稅法案實際上已經成為唯一會制裁販售、取得或持有大麻民眾的刑法 。大麻稅法的部分條文在1969年利里抗告美國政府案(Leary v. United States)後被宣判違憲。因為要求承買方出具稅務文件的條文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當時國會並不滿意該案的判決,隨後就立法通過管制物品法做為1970認知藥物濫用防治和管制法的第二名稱。

 

譯註: 利里先生在1968年在紐約購買大麻,隨後在德州被邊境海關逮捕。持有大麻在德州、紐約和其他州都是違法。這個案例的矛盾點在於:大麻稅法規定每一位購買大麻的納稅人都要填寫稅務文件。稅務文件要註明賣方的姓名、地址和大麻的銷售數量並且由美國國稅局存查。有登記證的買家每盎司要徵收1美元的營業稅,沒登記證的買家每盎司要徵收100美元。美國國稅局的存查文件可供警政單位調閱。換句話說:為了節稅而申請登記證,等同向警方自首自己持有大麻。

 

製藥產業將大麻列為第一級管制藥品

 

認知藥物法案規定製藥產業藥嚴格列管某些類別的藥物並且有責確保這些藥物的安全。法案將藥品區分成五級(第一級是藥性最烈的藥品) 。區分的方式是根據潛在的濫用程度(法案沒有濫用的明確定義)、目前醫界認可的醫療用途和醫護人員監督之下的安全程度。製藥產業將大麻列為第一級管制藥品,並且宣稱大麻是一種具成癮性的危險藥品,而且沒有受證實的醫療價值。

 

現在,讓我們問自己一個問題。為何這些在20世紀初期生產大麻藥品長達幾十年的製藥業者到了1970年就決定要自打嘴巴?原因就在於:任何人都不得對植物和天然生成的化合物申請專利。大型藥廠也知道沒專利就沒錢賺的事實。這些業者也沒興趣栽種大麻。事實上,如果大麻真的合法化,製藥產業也會面臨類似造紙和纖維產業一樣生意受損的危機。

 

事實就明擺在我們的眼前

 

一旦我們仔細思考過這些事實,就不難理解為何大麻會被列為違法的”毒品”。 製藥是一門大生意,而大麻合法化則意味著數百億美元的商機都將毀於一株人人都可以在後院栽種的天然植物。數百家製紙和纖維業者也會因為大麻製成的替代品而面臨虧損。俗話說:在商言商,不講情面。這也是為何八個月大的小嬰兒靠大麻油治好腦癌的故事從來無法登上頭條新聞版面。

 

我們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團結一致,廣加宣傳這些故事。在這個資訊交流遠比過去發達的時代,應該由我們決定全國輿論的風向,並且從大企業的手中收回自身的權益。口耳相傳是我們打贏大麻封鎖戰的最佳利器。現在就是各位採取行動並且為自己發聲的關鍵時刻。

 

全文:
http://www.golden-ages.net/…/%E7%9C%9F%E7%9B%B8%E6%8F%AD%E…/

原文:
http://www.medicaljane.com/…/exposed-the-full-story-behind…/

翻譯:Patrick 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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