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大麻的真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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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人出面反對,法案還是通過了。過沒多久,山缪‧克雷德威爾(Samuel Caldwell)和摩斯‧貝卡(Moses Baca)成為因為販售和持有大麻而被正式定罪的受刑人。貝卡坐牢18個月之後出獄,而克雷德威爾在萊溫芙絲感化院服了長達四年的勞役。雖然法案本身並不認定持有或使用大麻是違法行為,但是法條卻明定對違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兩千美元(折合現在幣值約兩萬美元)以下的罰款。

 

時間來到1967年,詹森總統對1937年大麻稅法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法案並沒有帶來豐厚的稅收,也沒有讓大麻交易真正公開透明,因為只有少數民眾會依法登記他們手中的大麻。大麻稅法案實際上已經成為唯一會制裁販售、取得或持有大麻民眾的刑法 。大麻稅法的部分條文在1969年利里抗告美國政府案(Leary v. United States)後被宣判違憲。因為要求承買方出具稅務文件的條文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當時國會並不滿意該案的判決,隨後就立法通過管制物品法做為1970認知藥物濫用防治和管制法的第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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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我們聚在一起討論媒體封鎖藥用大麻知識的話題。儘管諸多醫學研究能佐證印度大麻的醫療功效,卻無法改變這種植物依然被當作違法物品的事實。

為了幫助大家了解藥用大麻無法登上新聞版面的原因,我們要回顧印度大麻被禁用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讓大家更了解為何新聞編輯都要封殺印度大麻治癒癌症的新聞,以及為何藥房主人把潛在的救命良方賣給癌症病患和垂死病人之後,還會被政府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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